问题一: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执行过程中货物参数如需变更,应如何处理?答:不能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是按法定程序、法定方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除因重大变故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过不了审计关。所以,采购人必须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采购活动环节履行好主体责任,采到符合需求的产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问题二: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对中标(成交)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答:不能。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法定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要采购到令自己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应该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上下功夫,不能在采购结果出来后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设置签订合同的障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