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医护同仁,大家好!欢迎收听《医院纪法小课堂》第三期,我是西安市第五医院门诊一支部党员黄洁。

解说员---门诊一支部党员黄洁
行医有规,纪法为界。临床工作中,我们常会接触到药品使用数据统计工作。这份看似平常的信息统计,一旦被用于商业目的,就会直接触碰纪法高压线。为药商统方、私自泄露用药数据到底合不合规?违规操作又会面临哪些严厉处罚?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深入解读:统方,真的会“统”出大娄子!
/纪法解读/
为商业目的统方,是指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科室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违规统方行为在信息中心、药剂科的相关岗位发案较多。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营销人员、非行政管理部门或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或科室的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并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在此,提醒广大医院工作人员,切不可为蝇头小利自毁前程,成为商业贿赂的“帮凶”。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的解读,相信大家对违规“统方”纪法要求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感谢大家的聆听!今天的“纪法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